歐洲聯盟法院
新聞稿沒有 04/18, 盧森堡, 18 一月 2018
提倡者的意見在案例C-十六分之五百二十八
在“轉基因Directive'1調節故意釋放到轉基因生物的環境 (轉基因生物) 他們把市場上的歐盟內部. 特別是, 由該指令涵蓋生物體必須的環境風險評估後,被授權. 他們也受到可追溯性, 標籤和監督義務. 該指令不, 但, 適用於通過遺傳修飾的某些技術而獲得的生物體, 如誘變 (“誘變豁免”). 與轉基因, 突變不, 原則上, 意味著外來DNA的插入到生物體中. 它確實, 但, 涉及生物物種的基因組的改變. 的誘變技術使得有可能開發種子品種與耐選擇性除草劑元件.
聯盟Paysanne酒店是法國農業工會捍衛小規模養殖的利益. 另一起與八個協會, 它行政法院之前提起的訴訟 (國務委員會, 法國) 為了角逐法國監管調換GMO指令2. 他們認為,誘變技術隨著時間而演變. 此前在通過轉基因指令 2001, 誘變的唯一常規的或隨機的方法在體內施用於整個植物. 後來, 技術進步導致的誘變技術,如定向誘變的方法,使一個基因突變的精確,以獲得的出現, 例如, 一個產品只有某些除草劑具有抗性. 對於農民聯合會以及其他協會, 使用通過誘變獲得抗除草劑品種種子進行顯著危害環境和人類和動物健康的危險.
在此上下文中, 歐洲法院是由法國行政法院邀請澄清轉基因指令的確切範圍, 特別是範圍, 理由和誘變豁免的效果, 並評估其有效性. 還請法院指示什麼樣的作用的時間和不斷發展的技術和科學知識的傳遞應考慮到雙方的法律解釋和歐盟法律的有效性的評估打, 在頭腦裡的預防原則進行.
在今天的意見, 提倡者的Michal Bobek第一認為通過誘變獲得的生物體可以是轉基因生物,如果它滿足在GMO Directive3規定的實質性標準. 他指出,該指令不需要在生物體的外源DNA的插入,以便為後者被表徵為GMO, 而只是說,遺傳物質在這種不自然發生的方式被改變. 該定義的開放式的字符可以通過轉基因比其他方法獲得的生物落在一個GMO的概念下,. 進一步, 這將是不合理的免除指令的應用程序通過誘變獲得某些生物體如果這些生物不能在第一位置被表徵為轉基因生物.
總法律顧問隨後檢查該轉基因指令應當預見的突變豁免是否意味著突變的所有技術或只有一些技巧. 據他介紹, 應該以澄清誘變豁免範圍進行唯一相關的區別是告誡載於GMO指令附錄I B, 即該技術是否“涉及使用比那些通過誘變或它可以通過傳統的育種方法交換遺傳物質的生物體的植物細胞的細胞融合產生的其它重組核酸分子或轉基因生物”. 它遵循的誘變技術是從的GMO指令規定的義務免除它們不涉及使用比那些通過一個或多個附件I B列出的方法產生的其它重組核酸分子或轉基因生物的.
提倡者所指出的那樣,無論是歷史背景,也沒有轉基因指令的內部邏輯支持的論點,即歐盟立法只是為了免除安全誘變技術,因為他們在原地不動 2001. 他認為,標有“突變”的通用類別理應涵蓋所有那些技術, 在相關問題的情況下,給定的時刻, 理解為類別的形成部分, 包括任何新的.
下, 總法律顧問審查會員國是否可以實際走得更遠比轉基因指令和決定須經誘變獲得生物要么由指令或純粹的國家法規規定的義務. 他認為,通過插入誘變豁免, 歐盟議會不希望規範的歐盟層面此事. 於是, 這個空間仍然無人居住和, 只要各成員國尊重他們的整體歐盟法律義務, 他們可以考慮通過誘變獲得生物立法.
至於誘變豁免的有效性, 總法律顧問認識到立法者有義務保持其合理調控的最新. 這項義務成為相對於由預防原則涉及的領域和問題的關鍵,使歐盟的法律措施,如轉基因指令的有效性,不僅是關於事實和知識,因為他們站在的時間進行評估採用該措施, 但也有關於責任,以保持合理的立法的最新.
然而, 總法律顧問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從一般義務獲得更新立法 (在這種情況下,由預防原則增強) 這可能影響突變豁免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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